8月9日
咸阳公安发布
关于对举报“三非”案件
及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线索
奖励的通告
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关于对举报“三非”案件及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的通告
为维护咸阳市社会政治稳定和良好的涉外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通过非法出入境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从即日起,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向社会征集妨害国(边)境违法犯罪及“三非”案件线索,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举报范围
内地居民涉嫌非法偷(越)国边境的;外籍人员或内地居民组织人员非法法偷(越)国边境的;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违法犯罪的;内地居民非法出境参与跨境赌博、从事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线索。涉嫌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涉嫌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的;涉嫌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涉嫌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及其他涉嫌“三非”案件的线索。
第二条 公民、法人、组织发现有“三非”外国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举报“三非”外国人的,适用本公告。
第三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基本违法事实;
(二) 举报事项未被公安机关发现;
(三) 举报事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四) 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具体包括:
(一)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或查办的案件证据线索;
(二)举报尚未立案侦查、查办的违法犯罪事实;
(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
(四)提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 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33880679、
33880883。
(二) 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
(三)其他合法方式举报。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每举报1名“三非“外国人,经查证属实的,据情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人民币;一案中举报多名“三非”外国人的,按照实际查处人数每人500元人民币累计奖金,同一案件最多不超过2000元。
(二)直接抓获涉嫌“三非”外国人并扭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查证1人奖励1000—2000元。
(三)举报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每查证1起奖励1000—3000元。
(四)举报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每查证1起奖励1000元。
(五)举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每查证1起奖励2000元。
(六)举报涉嫌偷越国(边)境案件线索的,非法偷(越)国边境案件线索的;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内地居民非法出境参与跨境赌博、从事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后每案奖励1000—3000元。
(七)对其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视情形确定奖励金额。
第七条 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时间先后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 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 在被举报人违法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的人员进行举报的;
(三)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四) 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 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对上述举报,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根据案件性质展开查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经查证属实并对“三非”外国人做出处罚后,经核实,向举报人发布奖励通知,并支付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以账户方式领取奖励金时,需通过远程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有效身份信息进行验证。逾期不领取或不提供本人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和举报情况将严格保密,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案件线索,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敲诈勒索、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告由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和修改。
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023年8月8日